论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我国体育赛事直播市场得到盘活和开发,各大视频网站纷纷砸重金投资国内外重要体育赛事的直播权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科技极大地推动了产业的发展,互联网时代无疑给体育直播产业带来崭新的机遇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与此同时,机遇总带着挑战,互联网的发展给盗播行为带来便捷的通道,复制便利、信息传播迅速、传播边界不受限制等优势使得网络盗播行为越来越猖獗,让体育赛事直播相关权益的保护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同飞速发展的体育产业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存在明显不足。现阶段“互联网+体育”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显得无所适从,立法存在空白、司法审判也不统一。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等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及保护模式存在分歧。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争议很大。一方面不少学者倡导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它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另一方面大部分法院认为它的独创性不足无法达到作品的要求,因而认定它为录像制品,适用邻接权规则来保护。然而如果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录像制品,其受保护的水平将会很低甚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规定难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权利人利用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似乎无法禁止未经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文章主体共三章,核心问题是,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通过层层剖析,得出我的核心观点——在我国,通常情况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像制品,作为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不受狭义著作权的保护但应当受广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保护。同时得出本人的结论——当前我国需要健全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完善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并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尤其是要健全邻接权相关规定,扩大录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者权的调整范围。第一章,第一节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有关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阐明了体育赛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体育赛事直播信号概念之间的共性和差别。第二节通过十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总结出了我国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法律保护不足的现状以及主要的两个争议焦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能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的网路实时转播行为如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有效约束。第三节,总结了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法律性质的两大观点以及理由,分别是“作品说”和“制品说”两种主要观点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该章主要是为下文探讨作品独创性,进一步论证本文观点奠定基础。第二章,通常情况下,衡量评判著作权最为核心的要素就是独创性,所以在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进行定性分析的前提是要对其独创性展开分析。首先在第一部分中,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独创性标准,考量独创性标准的政策性背景,结合我国立法的逻辑框架以及立法目的,论证出我国的著作权法评估标准与大陆法系更加的接近。接着就是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符合该独创性标准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析。通过研究发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有限,不能满足我国作品独创性要求,不能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法受狭义著作权的保护,但认为应当归为录像制品,按照邻接权规则来对其进行保护。第三章,针对现行法律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的问题,笔者来提出解决措施和改进方案,以完善对画面的保护。针对未经授权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的保护完善建议:扩大录像制作者权,尤其是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使得它能够控制“非交互式”传播;扩大广播组织者权,把网播组织纳入该权利的主体,明确“转播权”至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作为补充手段来进行保护。针对独创性标准立法不清晰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要明确它的标准,确立具体标准时注意区分原则。同时在司法审判中,建议采用专业机构来判定独创性程度。